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湖南省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服务组织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本会通过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的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为湖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弘扬雷锋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和谐湖南。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在中共湖南省委三办公楼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推动志愿服务的社会化、事业化、公益化、常态化和规范化;
(二)传播志愿服务文化,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三)组织、指导、协调会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理论研究和学术研究,开展志愿服务文化交流,编辑出版研究成果,印发有关资料、学术论文等;
(四)培训和培育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论坛以及组织学术交流考察活动,提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向省文明办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等名单;
(五)表彰、奖励、宣传优秀志愿者及优秀志愿服务组织;
(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团体(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在志愿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团体下发批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成果、信息等资料,优先参与各
种培训、考察等活动;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本团体形象、
声誉、利益的活动;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如实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供有关成果、资料和信息。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执行副会长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2年 12月 11 日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2年12月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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