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记者从株洲市文体广新局了解到,即日起,将在全市推行由文化部制定的《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开展文 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就文化志愿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协商一致,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根据《办法》,协议应包括文化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保障措施;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其他事项。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文化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办 法》规定,有良好服务记录的文化志愿者可获得艺术观摩与培训、文化艺术消费、公益性文化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在用工、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地区关 于志愿者的优惠奖励政策。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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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文化志愿服务?
《办法》明确了文化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第一,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二,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三,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四,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第五,参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等工作;
第六,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稿源:株洲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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