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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摔伤致残索赔生纠纷 司法调解促握手言和

    中路铺镇柱塘村陈某、周某两人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接受唐某的雇佣到业主谭某位于中路铺镇某小学旁的商住楼建筑工地务工,负责安装提升机。2015年3月9日下午,陈某、周某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地面致伤,被雇主唐某送县中医医院救治。


      经照片陈某被诊断为:L1及L4椎体压缩性骨折、L4-L5椎突;周某被诊断为:双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L4爆裂性骨折伴骨性椎管狭窄并不全瘫;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腓骨小头骨折;左内踝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在医院治疗出院后,陈某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捌级;周某经司法鉴定为:壹个捌级、贰个玖级伤残。为此,陈某、周某及家属多次要求雇主唐某、业主谭某赔偿,但各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近日,陈某、周某相继来到中路铺司法所申请调解。调解员在认真听取陈某、周某、唐某及谭某四方当事人的意见后,通过深入查明事实、切实找准依据,认为应当按照两个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分别调处。当日,司法所调解员分别组织当事各方召开调解会,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程序,综合运用各种调解技巧,分别对纠纷各方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分别达成两个调解协议。


      陈某与唐某、谭某的调解协议如下:陈某、唐某、谭某一致认定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陈某全部损失的总额为137035元,其中包含唐某、谭某已经垫付的陈立泉医疗等费用116360元,以上全部损失由唐某、谭某负责赔偿;核减唐某、谭某已经垫付的陈某医疗等费用,余款由唐某、谭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支付给陈某。


      周某与唐某、谭某的调解协议如下:周某、唐某、谭某一致认定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周某全部损失的总额为201019元,其中包含唐某、谭某已经垫付的周某医疗等费用125000元,以上全部损失由唐某、谭某负责赔偿;核减唐某、谭某已经垫付的周某医疗等费用,余款由唐某、谭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支付给周某;


      此次纠纷一次调解终结,协议履行后,周某、唐某、谭某不再因本纠纷产生其他民事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当事人在司法所调解庭现场握手言和,均满意而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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