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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外国语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吉首大学外国语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吉首大学外国语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外院青协”)于2004年3月5日成立。
第二条、外院青协受校区学工部指导,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团总支管理,常设秘书处为青协理事会。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外国语学院为阵地,通过建立“志愿者活动基地”及“志愿者论坛”,凝聚广大志愿者,为我院同学运用科学文化知识、参与社会实践提供大好舞台;引导当代大学生弘扬“青年志愿、无私奉献、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精神;倡导“扬善抑恶、扶正祛邪、见义勇为”的新风正气,展示吉首大学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探索“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手段,拓展青年志愿服务空间。培养青年志愿者利用科技手段服务社会,服务青少年;推动新时期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深化和发展,服务我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协会工作原则:是发扬民主,积极向上,实事求是,勤奋好学,服务同学,服务社会。
第五条、本协会将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
(一)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领导机构为青协理事会,协会将以理事会成骨干、面向全院吸纳一批有乐于助人、服务社会的青年志愿者人员;
(二)建立各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基地、开设网上交互式的志愿者志愿论坛及便民服务栏目;
(三)组织科技下乡、扶贫助教、科普宣传、美化校园等活动,使青年志愿活动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四)本协会的目标是发展成为在湘西吉首、张家界有一定影响的校区的社团组织。
第七条、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青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征得相关负责人的同样或委托、有权参加跨部门的工作;
(三)有权参加“青协”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进修、阅读有关书刊、资料并获奖励;
(四)有权对“青协”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有推荐志愿者的权利;
(六)有享受“青协”提供参与的对外交流活动的权利;
(七)有享受“青协”提供公平的期末考核权利;
(八)有享受“青协”不定期举办的各种队员聚餐、娱乐、露营、联谊的权利;
第八条、协会会员的义务
  • 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优良品行;
  •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和要求参加的各种活动;
  •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决定、接受并按时按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志愿者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不参加年度注册登记、属自然离任、若中途辞任或续任需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对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的协会成员、班级团体及理事会成员、本协会应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做出有损我院我协会声誉;道德败坏行为,或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我协会组织的活动,或连续两次通知要求参加活动未向活动组织者或理事会请假而不参加活动者,由理事会决定,予以开除且取消会籍。
 
第三章  协会经费
第十二条、本协会活动经费的来源有如下渠道:收费、捐助和创收。
  • 协会每学年对志愿者进行登记,协会根据协会发展状况,向协会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用于对会员进行登记、培训、奖励等。
  • 有意对我协会进行捐助的,且其捐助物品及金钱属于社会公民及单位团体合法收入的社会单位团体或个人,我协会将接受其捐赠,并且视其为我协会的收入。
  • 我协会将积极的向有偿服务与志愿服务方向发展的团体,其中属于我协会开展商业性质服务所的报酬视为协会的创收收入,其收入与捐赠收入一起,上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严格按照《吉首大学外国语学院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吉首大学外国语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吉首大学外国语学院
                                         青年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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