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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雷锋号”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站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雷锋号”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站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通道县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通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雷锋号”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雷锋号)是以青年志愿者为主体,以开展志愿服务为载体,通过设立固定场所,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志愿服务集体。
  第三条 “雷锋号”创建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文明办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弘扬雷锋精神、普及志愿理念、汇聚志愿力量的重要途径,是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平台,是服务党政中心工作、服务社会需求、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团县委、县文明办、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联合组成全县“雷锋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雷锋号”创建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雷锋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设在县志愿者服务中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按照志愿服务社会化、项目化、经常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雷锋号志愿者工作站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五条  有标识。有全县统一的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站标识,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基本制度,志愿者佩戴规范的标徽;有条件的应将志愿者姓名、岗位等信息上墙公开。
   第六条  有队伍。注册志愿者人数达到集体成员总人数的10%以上,有专门的志愿者队伍;工作站要积极引进公益类社会组织精准开展各类志愿服务;工作站成员要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具有奉献、服务意识,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有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基本办公设施(如电脑、电话等),工作场所保持整洁、美观,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八条  有机构。有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人由基层党政、团组织负责人或热衷公益事业的民间人士担任,配备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有制度。有规范的工作规章制度,包括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培训、考评激励、志愿服务信息发布等制度。
  第十条  有台账。有规范完整的志愿服务工作台账,包括志愿者个人资料、志愿服务供需对接记录、志愿者结对记录、志愿服务活动记录等,用纸质档案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存档。
第十一条  有平台。建立公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包括公告栏、网络或短信发布平台等),及时发布志愿服务供需信息。
第十二条  有活动。有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活动注重围绕中心,结合实际,能有效调动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积极性,集中志愿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有品牌志愿服务项目。
第三章  服务内容
  按照“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原则设计工作项目,重点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开展公共文明引导志愿服务。在主要交通路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引导志愿服务,引导市民强化文明意识,养成文明习惯。
第十四条  开展卫生县城志愿服务。通过开展卫生保洁、清理水源、垃圾分类、环保宣传等志愿服务,促进环境卫生改善和城乡品质提升,促进两型社会建设。
  第十五条  开展关爱特殊群体志愿服务。针对农民工子女、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空巢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展困难帮扶、亲情陪伴、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工作,凝聚爱心力量,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六条  开展平安社会建设志愿服务。通过开展治安巡防、矛盾调解、法制宣传、安全教育、禁毒防艾知识普及、文明上网等志愿服务,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第十七条  开展群众文化建设志愿服务。充分利用各类文化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业余文体活动,丰富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培育积极健康的社会风尚。
第十八条  开展文明旅游志愿服务。在全县重要旅游景区,面向广大旅游者,开展旅游咨询、文明旅游宣传与引导等工作,提升我县旅游形象。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十九条 雷锋号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原则上年初下发创建通知,年底进行评比验收。
第二十条 评选基本流程为基层单位申报、创建办审核确认、创建领导小组评比验收、公示、授牌。
第二十一条 获得县级雷锋号称号一年以上的单位方可申报省级雷锋号。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评选获得雷锋号称号的集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雷锋号牌匾。
  第二十三条 对雷锋号的奖励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雷锋号集体划拨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开展志愿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在表彰雷锋号的同时,可表彰在组织开展雷锋号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雷锋号称号原则上保持三年,从授牌当年开始计算,期满后可重新申报雷锋号。
  第二十六条 凡雷锋号集体或成员发生以下任何情况,由授予该称号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其雷锋号称号,摘除其雷锋号牌匾并收回:
  1、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以雷锋号名义开展商业活动、服务态度恶劣等,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反映强烈,经查证情况属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村(社区)雷锋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雷锋号管理细则,并报县创建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县创建办。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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